对于2008年5月1日后仍存续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后的所有加班费。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规定,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随时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关于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简要分析】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一般认为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当然,不论是按照那种方式确定工资数额,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即加班费=〔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费计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低于该标准,则应按前述方式计算得出的数额支付加班费。
而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与加班津贴不同,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超过工作时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加班加点时间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计发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则,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即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按照劳动法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此期间的用餐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尚无法律规定,但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该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实行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是对于什么是工作时间,法律法规却没有规定。目前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前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就餐时间等到底该不该算在工作时间内没有统一的说法,除非职工与企业之间就此类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希望你以后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新劳动法 不要再用1995年颁发的劳动法
现在全国都统一的
每天工作8个小时 每周工作40个小时
工作日加班 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工作日加班费 150%工资 月工资/21.75/8=你每小时的工资
休息日加班费 200%工资
休假日加班费 300%工资
只要你超过法定规定的工作时间 就可以要求加班费
如果你是综合记时制的话 每周不超过40小时 超过就算加班费 倍数是1.5倍
有问题继续问吧
1、夜班津贴要支付,如果公司认为已经包含在工资中,需要证据证明。另外,夜班津贴本属于工资范畴。
2、吃饭时间不算加班时间。
1.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2.法定工作时间每天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