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老师搜身,算不算侵权!

2025-02-21 22:37:0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最近学校以“查违禁物品”的名义“翻我们的包,搜我们的身”这肯定是违法的,以下是我搜集的学校违反的“法律条文”,希望大家多多转载,让更多的人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违反法律的校规无效。
  没有法院或检察院批准,即使是警察也无权搜身。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常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并且我们本人不在的情况下翻我们的包有时还动手搜身”,不管是老师基于什么目的,她这种做法都是不对的,至少侵犯了你们的隐私权。今年《法院案由规定》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案由进行规定,也就是说你们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老师和学校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另外,如果动手搜身则很可能侵害你们的名誉权,你们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
  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和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回答2:

当然算!侵犯了该同学的人身权。非经批准,没有搜查证,不可以搜身的!必须有公安局长在搜查证上的签字,警察执行才属于合法的!

回答3:

是侵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搜查他人身体,除了有权搜查的人员以外。老师是无权搜身的。从你的描述看,老师还对那位同学构成性搔扰。可以先向他的上级举报,如果处理不满意,可以报警。

回答4:

算 向校长打匿名电话!这种行为不制止还得了!

回答5:

确实很过分!他没这个权利!可以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