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 权利要求书 问题?

2024-12-27 05: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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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权利要求书
该部分由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而来,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书必须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如何写独权?独权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所谓必要技术特征,就是必须要有的,缺他不可的。这里有一个判断是否包含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标准:将独权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去掉,该方案是否还能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能解决,那这个去掉的技术特征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没必要存在于独权里。如果不能解决,那这个技术特征就是必要技术特征。
在独权里,每多写一个不必要的字都是在为该专利减分,多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变小一些,保护范围的变小则会使专利的价值打折扣。所以独权的撰写非常考验一个撰写者的技术能力。如果不是吃透了整个技术方案,是不会写出高质量的独权来的。
有些时候,出于对发明创造更广泛的保护,还会采取撰写多个独权的方式。常见的有“一种XX的方法及设备”、“一种XX及利用XX制作的设备”等。无论是方法独权还是产品独权,一定要符合单一性才可以在一件申请中出现。至于从权如何撰写,笔者认为只要独权写得好,从权无非就是装饰,避免独权“寂寞”。(注:也存在独权有缺陷但通过从权修改弥补缺陷的,通常只有在方案本身新创性不足时采用该方法,其他时候独权的好坏直接决定专利价值。)

回答2:

第3个可以用多重附属的形式,但是多重附属的权项不能再作为另一个多重附属项的基础,也就是说,第四个不能依附在3上,第五个不能依附在3和4上.

回答3:

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多项引多项”。

但这个条款不是驳回条款,即使这样提上去,申请也不会因此被驳回(但是如果由于这个引起“不清楚”,则属于驳回条件)。

一般情况下,审查员会要求你改。根据最新的规定,审查员也可能跳过这个,直接授权。

你可以把权利要求4、5都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其特征在于*****”。

回答4:

你这样写是不可以的~
专利法第23条规定: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简单地说,你这里边的权利要求4、5都存在多项引用多项的问题,多项引用多项会导致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复杂或混乱,从而引起权利混乱,自己想想也应该可以理解,审查委员也非要被你的折腾出的若干项权利要求审查疯不可,呵呵。
排除这个问题,只要没有多项引用多项,多少个或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