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因此,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没有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