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的问题不在于外国人为什么不能担任辩护人,而是在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因为“诉讼代理人”里有一条是“我国诉讼法允许委托外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出庭”。
这里其实“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你要明白,简单来讲,两者都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而诉讼代理人是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服务的。
而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为什么不能担任辩护人,要从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去分析:
1、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而诉讼代理人不是以自己名义,所以相对来看,外国人这种特殊群体,若非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不适宜担任辩护人;
2、另外,辩护人的权利相对于诉讼代理人来讲,要更广更深,可能国家在制定法律时考虑了国家安全,所以外国人暂时不得委托担任辩护人。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只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不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任何形式的代理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只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不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任何形式的代理人。
可以担任,但只能作为嫌犯被告的近亲 监护人。只要不是自身难保(正在受刑罚或将要受刑罚)或限制、无行为能力的人
因为这是属于司法活动领域,有一定的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