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支付,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或者在某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承担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若要求败诉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难度还是相当大的。但是,在合同签订和诉讼、仲裁过程中,只要约定明确、主张鲜明、证据充分,实现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约时,由于纠纷尚未发生,任何一方都可能是败诉方,因此该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明显有利于某一方的情形,合同相对方通常会接受。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通过补充协议、联系函等方式进行补正。不过违约方一般不会在出现争议后就律师费承担方式签订补充协议,此时守约方可以让对方签订确认函,或在相关的告知函、催收函等文件中添加律师费负担条款。一旦对方就该告知函签字确认,也可视为双方已就律师费承担达成一致。
其次,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时一定要将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列入诉讼/仲裁请求中。即使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侵权方或者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当事人在起诉/申请仲裁时也必须将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支出作为明确的诉求,否则法院或仲裁委一般不会主动裁决对方承担该项费用。在提出该主张时,需要注意有关律师费的诉求应具有合理性,不应过分高于当地的收费标准。如果案件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能就基本费部分进行主张。
再次,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时,主要的证据材料通常有当事人双方对于费用分担的约定、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发票和汇款凭证)、律师费用合理的证明(如提交当地有关律师费用的规定)等。实践过程中,常常因为多个案子签订一个委托合同无法区分费用、律师费分期支付、只有发票没有汇款凭证等原因使得律师费的主张无法得到全部支持。因此,当事人和办案律师在主张律师费时需要提前作出妥善的安排和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