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对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有何规制?

2025-01-04 0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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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
电子支付是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它在现代经济中的迅速发展使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为防范法律不健全或缺失可能引发的电子支付风险,需从市场准入监管、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监管手段、方式、内容的改革以及金融监管合作等方面加强对电子支付的规制。
1、电子支付的涵义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电子支付包括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支付方法的电子化,支付手段是指等价物,支付方法是指等价物的转移方式。电子支付是将现有的支付系统与信息通信技术相结合的电子服务系统,包括专用网络(银行,ATM)上支付和在开放网络(INTERNET)上支付。从结算手段方面定义,电子支付又指新的电子化的结算方式。
依据支付金额的大小及客户对象范围,电子支付的种类主要可分为小额电子支付(消费性电子支付)和大额电子支付(商业性电子支付)。小额电子支付主要是对个人和企业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主要形式有借记卡、自动柜员机等。大额电子支付主要为跨行业务、证券业务、批发市场、跨国业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以电子资金转移的方式进行,资金流量大。
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与纸币等其他货币形式相比,电子货币具有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1995年7月,英国米德兰银行和国民西敏西银行共同出资进行的一项名为\"Mondex\"(IC卡)的电子货币实验轰动了全世界。除之之外,美国的Net Cash、Net Cheque,荷兰的E-Cash,丹麦的Donmont,法国的\"小电子钱包\"。瑞士的\"邮政卡\",芬兰的\"先驱者\",新加坡的\"NETS\",中国的金卡工程等一系列关于电子货币的实验和研究项目在各国开展并应用于金融实践活动。
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是:电子货币是指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多功能信用卡等。\"预付支付机制\"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称为\"数字现金\",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该定义包含了电子货币的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是从支付机制、支付工具角度下的。因此,电子货币是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有时人们混同使用,广义的电子货币即指电子支付。
电子货币的种类,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作不同分类:1.1按接受程度分:\"单一用途\"电子货币,如电话卡、购餐卡:\"多用途\"电子货币,如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等可以储存和支取货币、购物。1.2按使用方式和条件不同分:在线认证、在线匿名、离线认证和离线匿名。1.3按交易金额和内容不同分:电子支票系统和电子现金系统。1.4按支付模型不同分:预付模型,指在持卡人使用电子货币前,其已经在开户行存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其数目与所获得的电子货币相一致,这些钱被用于以后的支付行为,包括电子钱包和电子现金等形式;现付模型,指当货币持有者在确认支付时,电子货币结算系统立即借记持币者的帐户,然后贷记购方的帐户,如ATM;后付模型,指在持币者确认支付后,卖方的帐户先行被贷记,如信用卡系统。
综合而言,电子货币具有以下技术特征: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可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集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功能为一体;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以银行卡为主要介质,法律上的特征则表现为:主要用于小额交易;易分割、携带;发行主体不一定是中央银行,还有非金融机构;防伪靠加密算法和认证系统实现;匿名,即具有不可跟踪性。
2、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新型的金融交易工具,对传统工作研究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在其发展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2.1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
电子支付的技术安全性是网络银行、商家、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方面,如系统技术失效,网上交易发生故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出现问题,造成交易错误损失;黑客侵入系统内部,破解金融交易密码,客户保密信息被第三方非法载获等。
2.2电子支付规范标准不统一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业务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又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2.3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与有关商家、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规定网络银行在业务流程中对客户承担的义务种类以及适用范围,各方在电子支付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晰,极易发生纠纷,而且,由于缺乏有关此类纠纷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纠纷发生也因无法可依而不易及时解决。
2.4电子支付的监管问题。
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因此,网络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一国还面临着监管失控的风险。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的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以及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等电子支付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
3、电子支付的监管规制
加强电子支付的监管规制,目前应考虑采取以下几方面具体对策:
3.1市场准入监管。
3.1.1电子货币发行方面的监管对策。首先是准入控制,即主体限制,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如只能是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这虽违背网络开放的本性,但在发展初期为保证金融安全可暂不完全市场放开。其次是控制电子货币发行范围和使用范围,这样可将由此带来的电子支付风险减少,便于规范管理。
3.1.2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对策。在中国建立网络银行许可证制度,设立新的网络银行应申请批准,设立条件可包括网络银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网络设备、技术协议经安全审查、保障系统交易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营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的资格、法律责任界定等内容的规定。传统的商业银行介入网上业务,也应申请批准,要求符合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对银行的分支机构从事网络金融业务,要求母行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