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开具的发票能抵扣吗

2025-03-12 08:39:0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简易计税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规定外,对简单征收项目(含“营业增税”简单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要将成本分为简单项目和适用税率,在开具专用发票后,即可扣除适用税率的成本。例如,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以及按照增值税规定容易征收的货物,都可以单独核算。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第22号》(2016年)。

同时要注意的是,有些项目不能扣除。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简易征收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国税[2008]170号等文件的规定,采用简易减除3%-2%税率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当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公告,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的税率简易减征2%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征,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e方法简单,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物,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在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血的,可以按照简易方法和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回答2: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要你将成本中用于简易项目和适用税率分开核算,适用税率部分的成本取得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均可以抵扣。比如,建筑业的新老项目,还有增值税条例下的适用简易征收的货物等等都是分开核算就可以。会计上严格按照财会〔2016〕22号新规即可。

同时也需要注意,有部分项目不得抵扣。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回答3:

       接受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2016年5月1日以后,全面营改增政策启动。新文件出台后,允许部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那么问题来了,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式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专票接收方能否抵扣进项呢?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不能开具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有规定不能开具的情况有以下五种情况:

       ①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④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

       ⑤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

      然后,接受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回答4:

完全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由于是简易征收,所以进项不能抵扣。
你们简易征收率是多少啊?我还没有听说过营改增简易征收的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