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由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起草、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编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于1999年5月28日发布,同年的10月1日起实施。 里面有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标准,即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质量不超40公斤。也就是说超过上述标准的都算机动车。
没有发动机,不是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