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历史上发过3次。最早的一次是在1978年发放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
1978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中央正确总结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后,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通过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努力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一次创举,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体现出强大的优越性。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003年3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确需调整的,也有非常严格的程序。“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已成为目前农村处理土地承包关系时的一条重要准则,各地的具体解读虽不一定一致,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就是维持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不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历史上发过3次。
最早的一次是在1978年发放的。
衍生知识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
1978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中央正确总结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后,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通过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努力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一次创举,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体现出强大的优越性。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
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003年3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24条),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且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确需调整的,也有非常严格的程序(26、27、35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已成为目前农村处理土地承包关系时的一条重要准则,各地的具体解读虽不一定一致,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就是维持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