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交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属于如实交代,只有交代不同种类的犯罪才属于自首。
属于如是交代,只有交代不同种类的犯罪才属于自首
是属于自首里面的准自首,又称特别自首指犯罪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人,服刑的罪犯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行为!
这个刑法67条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