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与承包形式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存在联系】
【承包土地】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承包形式】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3.专项承包
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建设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二)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上往往有不止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以及不同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见的有5种。
1.总承包
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例如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某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
3.独立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分包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可由建设单位自己去做,或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来管理。
(三)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承包方式
根据承包单位获得任务的不同途径,承包方式可划分为4种。
1.计划分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我国,曾是多年来采用的主要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已为数不多见。
2.投标竞争
通过投标竞争,优胜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从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需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
4.获得承包任务的其他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依国际惯例,由于涉及专利权、专卖权等原因,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供应的项目,也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的实施,可以视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指派适当的单位执行承包任务;或由主管部门授权项目主办单位(业主)或听其自主,与适当的承包单位协商,将项目委托其承包。
(四)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划分承包方式
工程项目的条件和承包内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包价计算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就成为划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据。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
2.按量计价合同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
3.单价合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保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行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项目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项目金额指单件或批量金额;物资指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有形物品;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劳务、技术支持及其他无形产品等。若无特指,物资、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物资”。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项目上报规程暂行规定》。
特大宗物资采购应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 医院招标办负责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相关科室应尽可能地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医院工会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括职能科审批、分管院长审批。物资招标实施审批由分管招标投标业务的副院长负责,金额较大的应向院长请示。
若属急需物资、审批人外出等情况,可先口头汇报,但须及时补充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条 职能科审批,是指使用科室提出物资需求,填写规定表格,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科室公章;职能科考察提出需求是否与实际需要相符,根据现有库存量决定是否外购,职能科长(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科室提出物资需求时,应尽可能列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用途等信息。金额较大的项目,使用科室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十一条 分管院长审批,是指职能科负责把审批意见反馈予分管院长,并作请示,由分管院长作出批示;金额较大的应向院长请示审批。
第十二条 物资招标实施审批,是指招标办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招标文件等资料提交分管院长审阅,批示后方可进入招标实质阶段。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首选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承包人)不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请的投标人应采用随机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院内土建、安装、装饰及其他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经院领导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按金额大小分别考虑,项目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在院内发布公开;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大众媒介(如湄洲日报等)发布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应招标的项目,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须经院领导审签同意。特殊原因包括:
(一)项目急需采购,办理时限少于项目招标的合理时间。
(二)特殊用途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对于无法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进行。
第十八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办主持起草、编制,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提供项目技术层面数据和其他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可有偿发售,具体价格参考制作成本和招标项目规模,出售招标文件收入款项必须交医院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金额在50万以上的招标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或外聘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报名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设有标底,参加标底设定的当事人必须保密。
标底设定可采取招标项目实施前设定和开标前设定两种形式。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一般应控制在批准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并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应保证投标人报名与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可根据项目酌情而定。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至截标的合理时间应不少于20个日历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个人投标的,应提供政历清白证明。
第二十八条 投标过程包括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编制、送交投标文件。
投标报名应登记备案,报名人提供有关资料,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资格预审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就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资信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近两年内有参加过我院招标项目的,并有备案登记的投标人以同一主体资格再次参加投标的,可视情况不做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