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前的山东省计划生育外处罚规定是什么

2024-11-24 1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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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现行的《省条例》是2002年9月28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1998年违法生育的,应该以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后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行界定,如果是纯计划外二胎的话,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既然你已经缴纳,所以不应该再对你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强制征收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回答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在是找不到2002年之前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当时的基数与现在的基数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如果按现在的基数征收是不合法的。

回答3:

你当时已经缴纳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现在不应该再罚款,1998你生的孩子按现在的社抚费标准再征收是不合法的。带上你的社抚费缴纳收据去你所在的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说明情况,如果不行,去计划生育上级主管部门(县市或省人口局或人口委),找政策法规股(处),说明情况。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希望你早日解决烦恼。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都在讲行政执法,法律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