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2025-03-10 01:05:5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妇女进行殴打与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
胁迫是指对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利用迷信恐吓、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关系使妇女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暴力、胁迫手段外使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药物使妇女意志模糊或丧失意志,趁妇女熟睡、重病、受伤不知抗拒或无力抗拒的状态下奸淫妇女。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回答2:

什么是猥亵?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男人遭猥亵没"法"办
郑州一案直指刑法缺陷
非礼女性,猥亵儿童,触犯了《刑法》,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是男人遭遇同性“骚扰”,该谁保护?怎样保护呢?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孙某在遭到一男性的“骚扰”后,多次勒索骚扰他的人拿钱消灾,结果身陷囹圄,被判拘役5个月。
受害人成被告
安徽人孙某,现年21岁,长得眉清目秀,原在郑州市某行政机关当保安。2003年6月一天晚上,他被该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强制猥亵。受到男性公民“特殊待遇”的孙某异常气愤。2004年7月7日,孙某以告发为由要挟张某拿2000元钱“消灾”,并给张某出具“不再追究责任”的保证书一份。7月24日,孙某再次勒索了3000元。不堪勒索的张某报了案。8月27日,孙某故计重施在勒索3000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做出如上判决。
《刑法》无法惩罚
本案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存在的空白。据主审法官介绍,在我国,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也应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男子遭受猥亵,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猥亵,目前在《刑法》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
“1979年《刑法》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该罪,同时没有明确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1997年《刑法》虽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指14周岁以下男童女童。同性性侵犯的对象一旦是14岁以上的男人,《刑法》就显得无能为力。”
《民法》补充救济
那么,孙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建国介绍说,《刑法》确实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如果男子遭受猥亵情节严重,法院一般都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若情节较轻,则由民法调整。
另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则认为,目前男子遭受性侵犯、性骚扰,只能寻求民事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孙某可以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该专家说,法律讲究平等,但法律也存在缺陷,需要不断完善。近年来,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和争论一直是法学界不断研讨的热门话题,相关立法应该很快就会出台。

回答3:

1.
区别就在于是否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3.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4.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5.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6.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回答4:

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2)、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4)、主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回答5: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