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如下: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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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分支机构均有一定的贷款审批权,由于各方面关系,往往会对同一客户出现重复授信、多头授信(多头贷款,即在一个贷款人同一个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等现象,而上级管理部门对上述贷款也未实行有效监管,致使此类贷款往往超出借款人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清偿能力。所以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