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责任的说法,严格讲是错误的,应该是免于刑事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处分。
一、免予起诉只是免除了被告人的刑罚,并不免除其罪责,它仍然是一种有罪认定,正如同法院的免刑判决仍属有罪判决一样。但是,免予起诉的有罪认定与法院的有罪判决相比,是在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限制的条件下作出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能自行辩护,不能委托辩护人;只能申诉,不能上诉)。根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如果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作无罪辩护,就应当提起公诉,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在保证被告人充分行其辩护权、上诉权的条件下进行裁判,而不能由检察机关在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不享有上诉权的情况下,通过免予起诉程序作出终局的有罪认定。
二、免于刑事处罚、处分,是法院所做的判决。
免于刑事处分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区别
1、不予刑事处罚
17条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不负刑事责任
18条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免除处罚
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条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条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4条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7、68条自首和立功中的“免除处罚”
164、290、292条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免于刑事处罚
37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上述法条中“不负刑事责任”是无罪;“不予刑事处罚”刑事违法但无罪;“免除处罚”有罪不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定罪不处以刑罚。
现行刑法已无“免于刑事处分”一用语,“免予刑事处罚”更规范准确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即行为人的罪名成立,但不需要对其执行刑罚。
法律术语,免除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即对于已构成犯罪之行为不以犯罪对待,对于该犯罪主体不以犯罪人处置。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不是刑事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