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看你是需要缴存、支取还是贷款方面的规定呢?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最高不得超过12%,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单位可按照自身经营情况,在依法纳税、正常发放工资的基础上,申请适当调整比例,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年以上,男性满 50 岁,女性满 45 岁。
(五)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六)、 ( 七 ) 、(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 、同时符合第(一)、第(六)项支取条件的,按第(六)项支取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容查阅 “ 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 住房公积金网页。
4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 “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 。
三、办理程序:
1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 、 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 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 、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 、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
凡济南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委托银行申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受理。
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 、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 、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3 、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20 %以上的首付款;
4 、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
(二)申报材料
1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 1 )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 2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 3 )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 4 )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 2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 6 )有效的担保证明;
( 7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 1 )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2 )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 3 )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4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 80%
( 5 )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 6 )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3 、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四、贷款办理程序
1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2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二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贷款办理时限
各经办银行自收齐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起,至贷款发放到位的整个过程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二手房除外)。其中:在客户提交完备材料后,由各经办银行初审的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并在初审合格后的当日(市区外次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批并划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各主办银行要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委贷资金划至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向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划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1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