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从解除关系后再开始计时? 计算时间的方法是从工伤事件发生后,还是解除关系劳动后? 回答: 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追问: 意思就是说, 假如现在不解除劳动关系,会不会影响到以后申请劳动仲裁呢? 比如在事件发生后,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维持,假如过了两年之后,解除了劳动关系,还能再申请劳动仲裁吗? 回答: 不会。你们之间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你就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这样啊,那我就放心了。 我是这样的,工伤受伤的部位不影响我的正常工作,也就是可以继续工作,没有必要解除劳动关系。 假如继续工作两年以后,再主动辞职, 还是可以申请赔偿就业补助金的,是这样吗? 到时候公司会不会说时间过去太久,已经没必要赔偿了呢? 我有问过律师,他说是从鉴定报告出来的时间开始算是一年, 所以现在我很疑惑。 回答: 这个你不用担心,上面的37条写的很清楚了。 追问: 既然有明文规定,我就不担心了, 最后问次, 也就是说, 没有时间限制是吗? 我可以无限期的做下去,等到自己想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一天,再向公司申请就可以了,对吗? 如果拒赔,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是这样吗? 回答: 是的。如果是6级以上伤残,单位是你们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者是有区别的,伤残补助金是对受到伤害达到等级的补偿,另两金如果还在单位工作,今后因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单位还要承担相关费用,还在岗位也就算是就业了。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后两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省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方面有一定差别,有的是按本人工资来算,有的地方是按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算,并且各地规定的支付月数也不一样。
1、如果工伤员工一直在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存在时间限制的。按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尽快申领,个人认为最长不要超过一年的仲裁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