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难以真正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那么,大学毕业生在应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意一:用人单位的合法性
按照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应当是经过合法登记或备案的单位。非法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对此应加以注意,查证招用人员的单位是合法的,以免被类似“黑砖窑”的非法单位欺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查看用人单位是否经过法定部门登记、备案以及注册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注意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大学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法,否则是无效的。劳动部门制订了劳动合同范本,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但是以下内容是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的: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大学毕业生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三:合同条款应明确细化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人才市场上招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似乎很高,应聘者上班后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是总的收入,这样一来,大学毕业生的加班费、奖金等都没有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而不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学毕业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要明确、具体。
劳动报酬问题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工资的计算方式要明确,特别要注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等内容。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应当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大学毕业生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假日放假办法》规定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假、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在国家颁行新的规定前,则仍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双方约定处理。
扣减劳动报酬的理由也需要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对这些条款大学毕业生需特别留意,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大学毕业生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大学毕业生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20%。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大学毕业生工资,拖欠工资的后果也应该明确。
注意四:违约责任要合法公平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大学毕业生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劳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些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内部指定的规章制度中。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大学毕业生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大学毕业生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
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时,大学毕业生要注意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限制用人单位单方约定大学毕业生负担过高的违约金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大学毕业生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大学毕业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大学毕业生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大学毕业生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大学毕业生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大学毕业生经济补偿。大学毕业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文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此类违约金时应当注意不能约定负担过高的不公平的违约金,导致将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大学毕业生需要慎重对待劳动合同,在签合同前应认真研究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便对劳动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让企业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在签订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另外,还要注意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建飞;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周贤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主要是看彼此的利益区分跟责任承担
特别是关于你自己个人利益的,得特别的注意,别给文字艺术弄荤了,
如果你有证据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