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1.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其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4.五线控制。
(1)各地块的主要用途
(2)建筑密度
(3)建筑高度
(4)容积率
(5)绿地率
(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