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1、问: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让劳动者出具辞职报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一方面,从实际操作上,劳动者完全可以不予理会这种强迫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有胁迫情节,如:如果劳动者不出具辞职报告,单位就不办解除合同手续,不转档等,使劳动者出具吧辞职报告,那么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请求劳动仲裁局确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而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一个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有胁迫情节当然无效了。
2、问:如果在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劳动者也有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但希望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尽快找到其他工作,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劳动者有哪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向劳动仲裁局诉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责任有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条款,
(2)在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同时,约定了一定期限的经济补偿;
(3)承担竞业限制的责任人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责任的期限限于二年。
以上条件违背或缺少一项那么即可用于抗辩责任的承担。
另你的合同上约定承担10万的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即便是有竞业限制条款,那么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了了不能是违约金的形式,只能按被侵权方受损失的额度,或侵权方获利的额度承担。因为合同法解释二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明显超过或少于违约损害额。
4、问:如果现在从事的是某劳务输出公司的出国打工部,被解除合同后到另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的留学部门工作,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竞业,主要取决于商业秘密,请核实留学部与打工部是否需要运用相同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立法技术存在漏洞。在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条的规定来看,是将第42条第三项的情形排除在外,也将第
41条规定的情形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就是在试用期内,如果重大变化刚好是发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重大变化发生在正式期内则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同种情况发生在正式期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双方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反而不能依据该项来解除合同,显得于理不合、本末倒置。
2、考核标准不明确。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限制过于模糊,与客观实际不相称。劳动者符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主观性很强。
3、解雇程序严重缺失,预告期的规定过于机械,工会作用难以彰显。(1)过失解除缺乏程序性立法。我国劳动法对于过失性解雇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无需预先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没有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申辩机会。(2)无过失性解除中关于解雇预告期的规定过于机械。对于用人单位行使无过失解除权,现行法规定了30
天的预告期。这显然过于机械,对不同年龄、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同一适用,不利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4、没有规定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六种事由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在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上虽有所增加,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没有规定雇主不得解除雇员的情形。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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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辞职,没有补偿金。关于竞业禁止,应当遵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