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式发问的原则具体如下:
1、在直接询问中,一般不得使用诱导性发问。
2、在交叉询问中,如证人表示出友好或配合的态度时,则交叉询问方一般不得使用诱导性发问。
3、在直接询问中,允许一定程度的诱导性发问。
4、在交叉询问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采用诱导性发问。
在我国运用诱导性发问规则应当有以下要求
我国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具有查明事实的首要作用,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也有义务如实回答,此种讯问的目的仍然在于“建构案件事实”,因此,不应运用诱导性发问。我国辩护人对被告人的第一轮发问,亦应如此。当然,如果有必要唤醒被告人的记忆、矫正其表达时,可以对被告人诱导性发问。
在补充发问环节,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因为,通过第一轮发问已然揭示被告人的辩解,此时,补充发问的目的就变为“攻击可信性”,以驳斥被告人的辩解为主要目标。辩护人在补充发问环节,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
1、禁止规则在直接询问中,一般不得使用诱导性发问。
在英美法上,直接询问是一方对其所提供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进行的询问。因为直接询问的目的,是让被发问人用他(她)自己的话建构案件事实。
2、允许规则:在直接询问中,允许一定程度的诱导性发问。
(1)诱导唤醒记忆。如证人记不清所住的具体地址、被告人记不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日期,可以通过诱导让被发问人恢复记忆回答问题。
(2)诱导矫正陈述。当被发问人的当庭陈述因紧张、口头表达能力差等原因与其欲表达的事实有所出入时,可以通过诱导帮助其矫正。
诱导法庭问的问题在调查一个种违反审判制度的行为,它是诱发被告引诱证人(包括受害者)按照要求人们的意图,回答赞成的一方影响司法人员的目的。诱导的危害,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出质疑,是不是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的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