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兵和肖某自由恋爱而结婚。金兵是一位乡镇企业家,收入很高,又无生育能力,为防止日后与肖某应财产问题发生矛盾,于是两人约定,今后采取财产分别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所需生活费用两人各自分摊一半,两人并订立了书面协定。后两人关系恶化,提出离婚。但肖某提出二人所订立的夫妻个人财产协议无效,应当采用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另外,肖某认为金兵应对其向刘某所借债务(刘某知道金、肖两人约定夫妻个人归各自所有的协定)承担一半,金兵不同意,肖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两人除金兵有30万元的存款,肖某有2万元人民币存款外并无其他贵重的动产、不动产,另外肖某向刘某有3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于是法院判决,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肖某所负债务由肖某个人偿还。
问题: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们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必须注意: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者不适用这一点。如是有非法同居关系、姘居关系、通奸关系间之间便不适用此规定。
(2)约定必须自愿,合法。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逃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约定的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因为口说无凭,极易发生争议。
(4)约定财产制的对象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财产,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5)约定的时间,即可以是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时间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约定。
(6)约定的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前文所介绍的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可以并用,但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夫妻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是一项对夫妻的债权人进行保护的规定。夫妻进行财产关系约定或夫妻财产分割,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当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项约定,应当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且夫妻共同财产已转移给夫或妻一方,那么该方应在转移财产的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夫妻协议以个人财产分担清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夫妻以约定财产制来逃避债务,或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候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夫妻双方约定个人财产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方能生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对外相对人不知情的话,那么是不对相对人生效的。
婚后财产约定有效。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我老公是北京人 我是外地的 我们结婚三年 他的回迁房给我一套 我们有一份协议 他现在要和我离婚想把房子要回去 协议还有效吗?
当然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