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情况,属于途中行为,因为行为人并未着手实施具有操作性的犯罪实行行为,故此处的途中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既然是犯罪预备行为,故仅能成立犯罪中止。
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即便其犯意并未彻底消灭,也只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也就是说此次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并不阻却下次整个犯罪过程的重新进行,此次犯罪过程至预备阶段中止而止,而下次新的犯罪过程起点未定,当然,若该行为人在犯罪实行阶段因头疼不能自控而停止犯罪则应当视为犯罪未遂,此时行为人停止犯罪属于欲而不能的情形。
属于犯罪中止,首先我们来看犯罪中止的定义: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安生的,是犯罪中止。”,虽然有头疼的因素,但还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故是犯罪中止.
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因为犯罪行为并没有开始,只是去犯罪的路途中因为意外的原因而停止。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