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日,也就是除了双休和法定节假日。
三个月?也就是九十天?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投诉他行政不作为,他回吃不聊兜着走的~
应当是指工作日,但实际上也就是天,因为你不能把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折算成这里的时日,如果最后一日正好是法定休假日,那就顺延至正常上班的那天,45天内的任何时间的休假日,均为正常的计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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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肯定不合理,只是个仲裁,又不是法院宣判,还搞拉距战?
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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