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先说你是怎么个担保法 担保在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你要看你们当初是怎么个说法, 有订立合同吗? 合同上有指出谁是担保人吗? 如果只是口头说说比较麻烦 如果有合同就好办
这就要看丙是以什么身份进行的担保。如果在借条上书写了到期不还,由某丙偿还等字样,则丙某只承担一般保证的民事责任,说通俗点就是先要找某乙偿还某甲的借款,乙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则由丙来替代乙偿还。但是由于某乙下落不明,保证人的这一抗辩权灭失,某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既可找某乙偿还也可找某丙偿还。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就是某丙在欠条上直接书写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或者只写了保证人某丙字样,(后者因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找二者之一均可。如某丙拒绝,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列此二人为被告。或直接列某丙为被告,要求其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