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2025-03-06 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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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税法规定,纳税人既有应征营业税的行为,又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当按相应的营业税法和增值税法分别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营业税额和增值税税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免税。这里的医疗服务是有特指的,它指的是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伙食的业务。可该案中的王某,除给患者看成病外,还经营销售多种药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药品属于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因此,王某开诊所治病并销售药品,属于兼营行为。该所提供给患者的诊断服务属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免征营业税,对销售药品的销售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2)王某对原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法院判决不服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作出维持原税务机关决定和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决定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