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加大了甲的义务,减少了权利。乙方享有的权利过大,义务相对太少。第二、第三、第四条均有不合理嫌疑。
本律师非常赞赏在婚姻问题上未婚男女采取“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协议内容比较全面,就是第一条“若离婚时有子女,则在离婚后,有过错的一方自然失去子女的抚养权”须删掉,因为有违婚姻法。
协议的效力并非取决公证,只要协议双方签字即可。
婚前协议一般是财产协议,也就是说你们可以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作相应的归属协议,但你里面其他的诸如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等条款是无效的,这个不受法律保护
协议内容有效
问题是实践性
一次跟配偶以外的人得性行为就会导致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失去所有共同财产?
不得私下和前妻、孩子联系——有紧急事件呢?是不是跟孩子发个短信打个电话也要通知你呢?
什么叫做“暧昧”?怎么界定?
第五条里面,除了你列的这些,还有很多其他不能让人容忍的行为,难道乙方犯罪,甲方不能离婚?
孩子的抚养权,就算离婚了,以后还是可以判决变更的。合理的理由多了去了。
这协议怪怪的。很多写了也白写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