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

2025-02-27 16: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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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1)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张与李恶意串通侵害了黄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的规定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四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黄某可以要求李某归还电脑。根据
《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第一,协商,要回电脑。
第二,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张、李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电脑或由张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答2: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黄某可以先通过向张某李某要求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如果他们不同意.黄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