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离婚案,一审开庭后,所谓的"补开庭"(即一审的第二次"开庭"),原告不到庭有无对自

2024-11-24 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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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是第一次做“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第二次是开庭。实际上是么有补开庭的说法。你说第二次开庭没有发船票,原则上是不合法的,但对于原告,一般不会过分计较,因为自己是积极的一方。(如果你是被告,倒可以装模作样的说“什么开庭,我从不知道啊”,因为法院没传票,也没法说你故意不来)

如果原告不来,因为没有传票,法院一般也不会直接裁定撤诉;但我认为原告不来这不太正常。因为原告一般来说是要求维护权利的一方,现在给你机会说话,提供证据,发表意见,为何放弃?相反,如果仅有被告到场,就算法官不算你撤诉,你失去了反驳被告意见的机会,也一样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