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中,要求“电放”的含义

2024-11-28 1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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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收回。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由于船东或其代理人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辨别谁是每票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即货主,因此,惟一识别托运人身份的途径就是根据申报订舱的单据中所列明的托运人名称,并且在没有足够的反证情况下,往往以此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换言之,船东或其代理人主要是依据出运该票货物的申报人的指示填制船东提单,并依据提单中托运人的书面指示而电放货物,船东认为这是毫无风险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放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利用其中的某个环节图谋诈货,容易以“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之目的。当然,此中必然有一个角色或是共谋或是被利用而替买方最终完成诈货任务。对此,一方面船东仍然以谨慎的心态对待电放,往往能够免除责任;而另一方面,真正的货主(即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货款未收到而货却被放掉,那么,货主将成为真正的惟一的受害者,这就是电放行为有时又能为诈货提供可能的情形。 所以电放意味着比较大的风险,一般不要轻易使用。

回答2:

货物出口后通常船代或货代签发正本提单,如果出口方要求货物做电放的话,就不签发正本提单,只出具一份标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进口商凭此单到进口货代代理那里就可以办理清关和提货,节省了寄单的时间和费用。
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在进口方清关和提货时,他们的作用是同等的,但正本提单的功能大于电放提单,它有融资作用如有价转让,抵押贷款等等,电放提单没有这等功能。

回答3:

货物出口后通常船公司或货代签发正本提单给出口商,如果要求做电放,就不用签正本提单。出具一份标有电放字样的提单,传真进口商。进口商凭此可以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