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什么查员工征信

2025-02-27 10:08:4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大概有两个:
1、进行员工风险排查。了解员工中有没有大额负债、有没有违约信息。
2、进行人才选拔。如有重要岗位空缺或有提拔对象,对目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是很有必要的。
拓展资料
用户的个人征信只可以自己查询,他人或者是企业都没有资格查询。他人或机构要查询用户的征信,必须得到用户本人的授权。而在入职的阶段,极少会有企业需要查员工的征信。假如要查征信,多半也是员工自己查征信,负责人在旁边查看而已。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第四十二条规定“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看,信息使用者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好信息使用用途后,可以使用其个人信息。
违约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人的信用,有违约或有大额、多次违约的人,存在道德风险的概率要比其他人大得多,对征信记录较差、还款能力有缺陷的员工,公司谨慎使用甚至重点防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因此,对于用户来说,保持良好的征信状态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对于日常生活也会有影响。

回答2:

正常情况下,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个人征信情况是不算侵权的。

相关法律规定: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