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主体是家庭,而不是个人。
发包时,家中有多少人,其承包经营权就由几个人共同拥有。
如果有一天,某一家人因为兄弟分家等原因,需要分割承包地,那么,后来新增的人员,不得享受土地份额。譬如,后来出生的儿童、领养、收养人员、入赘女婿、进门的媳妇等等。
上述解释,并非笔者房晨钟个人随意发表的不负责任的解释,而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的精神回答这个问题的。
这样的解释,也并非意味着对妇女和入赘女婿的歧视。
有关涉及妇女结婚或离婚问题,以及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专门条款。为了把这一问题说得更清楚,笔者房晨钟特意摘录如下相关的法律条款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说: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入赘女婿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同样可以参照这一法律条款。
笔者房晨钟按语:在承包期内,即使家庭中有部分成员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发包方不得减少这一家庭的承包地面积。这是因为,原承包的家庭还在。承包合同是冲着这个农户家庭签订的,而不是冲着某个人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