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互相矛盾的遗嘱,以哪份为准?

2024-11-27 00: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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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李立中夫妇生有一子一女,儿子李华,女儿李兰都已结婚,李兰外嫁他乡。李老太去世后,李立中一直与李华生活在一起。李立中在儿子李华的要求和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去年5月,李立中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所住楼房8间,存款3000元及全部生活用具指定儿子继承。2004年1月24日,李立中因病住进医院,从此卧病不起,李华此时很少过问父亲病情,反而多次嫌弃老人。李兰知道父亲生病后,从外乡赶来细心照顾老人。同年8月7日,李立中在医院四位医生、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宣布撤销他写给儿子李华的遗嘱,重新立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决定将自己的所有遗产分成两份,儿女各得一份,并指定李立中的弟弟李立民为遗嘱执行人。9月15日,李老汉去世,李华、李兰就父亲遗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自己所执的遗嘱是有效的。请问题:李立中这两份互相矛盾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应以李立中最后写给李兰的那份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法第20条还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李立中先后给其子、其女所书的两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且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是时间上有先后,依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以其写给其女李兰的第二份遗嘱为准,由儿子和女儿两人均分遗产。具体分割遗产时,可由李立中的弟弟李立民作为遗嘱执行人,由其来协调遗产的分割,从而完整地执行好立遗嘱人的遗嘱。

回答2: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法第20条还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