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案后,保险已经理赔了,交警队那里不去处理可以吗?

2024-12-26 19: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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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则上交通事故走保险理赔是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凭证以及责任比例依据的,尤其是涉及多方事故的情况,认定书会要求作为理赔必要材料之一。此种情况下必须回交警队接受处理。 在少数情况下,事故涉及金额较小时保险公司也可能直接接受理赔,如果没有相关的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则不需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时,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私了

1、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双方当事人均无《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列举的过错(也就是规定的第13、14、16条所列举的过错情况后附法条)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交通事故私了程序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

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三、私了后还能报警吗?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你们发生事故时,双方都同意私了解决,但又因其他因素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然而,由于现场变动,已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交警部门不予以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即使交警部门受理了,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它也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由于现场已不复存在,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①即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

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并经两次调解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13-16条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第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七)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第十五条 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不属于适用第十三条情形的,适用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均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一方当事人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前款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回答2:

首先,报保险办理赔需不需要交警手续,这个你得问当时出现场的查勘员,如不需要的话你就没必要去交警那,直接给交警打电话说你们的事故已私了,这个也是交警
乐意看到的。其次,假如办理保险需要交警证明的话那你就必须去了,但是对方提高不了交强险保单那么交警就可能按对方无交强险认定,那么责任就不是你的全责,那么在保险公司这面赔付的话就按交警手续赔付。

回答3:

保险公司全赔付了,包括对方的车辆损失。但当时报案了,去交警队处理的话要...销案理由很简单--双方已经私了了。二、关于后果(这个基本上不存在)首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