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一方自动写下放弃财产承诺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2024-11-24 01:03:1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回答2:

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部门也不可能给你们公证。公证事项主要是财产问题、资格或者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扩展资料: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回答3:

一、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部门也不可能给你们公证。公证事项主要是财产问题、资格或者权利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