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检察员:**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