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与非职务发明人的身份决定了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享有的权利。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处分其专利,而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具备这些权利。
非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都属于本人,只有本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该专利的权利,也可以出售专利又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或自己实施专利获得经济利益。
(1)发明人(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者的称呼)或者设计人(对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者的称呼)的定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专利权人(对专利申请授权后、拥有专利权的个人或单位称呼)或者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授权前的称呼)的定义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即谁拥有专利申请权,日后就有可能成为专利权人。
(3)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1)发明人是自然人,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发明人不会变化,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发生变化,因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3)依据以下规定发明人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不是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权有部分物权的属性。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说,如果将专利权比作一个物品,发明人是制造该物品的工匠,专利权人是该物品的拥有人。因此该拥有人可以把物品买(有偿转让)给别人,或者出租(许可)给别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