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工业厂房房产租赁税率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增值税税率为5%。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前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自建厂房,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的自建厂房,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7%(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3%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2%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5、房产税:按厂房租赁收入销售额的12%计算交纳(注意: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财税〔2008〕24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4%计算交纳房产税)
6、印花税:按照厂房租赁合同金额1‰计算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