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您的描述,1、因感情不和,产生离婚纠纷。2、如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达成离婚协议,则可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3、如协议不成,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4、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在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5、现离婚不可避免,建议协商解决。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