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是:
没有线索,案件没有办法继续下去;
公安机关怠于工作,这时你可以试试以下途径
(1)该公安机关的领导;
(2)上级公安机关;
(3)人民检察院。
以下是相关法条供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朋友找多人借钱:1:有三人三张借条上都写着用一个不属于她的产权房作为借钱的抵押(这属于什么行为?)2:借很多钱(几十万)说开矿,而且所有开矿手续全都办下来齐全的,后又续签了一年,但到派出所里拒绝承认有开矿手续,说所有借的钱都用在跑开矿的关系上了,所花出去的钱均拿不出任何凭证?(这属于什么行为?)3:公安机关不立刑事案件的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撤销案件立案理由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扑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扑的人民检察院。)用这一条作为撤销不立案之理由能让人信服吗????律师们能给个让大众信服的定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