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务员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医生检查时如果把有纹身这一条写入体检结果,估计用人单位会有所顾虑。
体检标准:
主要记录受检者曾经做过何种重大手术或外伤史情况,名称及发生的时间,目前功能情况。皮肤检查,主要观察有无皮疹、出血点、溃疡、肿物等病变,有无慢性、泛发性、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概述: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一般公务员:1.3 外科检查1.3.1 病史搜集 主要记录受检者曾经做过何种重大手术或外伤史情况,名称及发生的时间,目前功能情况。1.3.2 皮肤检查 主要观察有无皮疹、出血点、溃疡、肿物等病变,有无慢性、泛发性、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警察的体检标准中规定: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综上所述,体检标准参照警察的有纹身是肯定不行的,一般公务员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医生检查时如果把有纹身这一条写入体检结果,估计用人单位会有所顾虑,毕竟有纹身给单位的感觉不会太好,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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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中并没有关于纹身这一项的规定,但是不建议您纹身,毕竟公务人员是政府形象的代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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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纹身,因为公务员代表政府,肯定要端正,不然会给别人不好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