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以探讨的方面有:实践中如何鉴定被害人对承诺的处分有瑕疵?是单凭被害人的被害人陈述还是结合其他证据?受胁迫的被害人承诺是否一律无效?具体要怎样程度的胁迫才算无效?事后的被害人承诺与事前的被害人承诺效果不被法律认可的原因?强奸罪的事后承诺在法律上的荒唐表现-----你事后不能够用口说出原谅被告人,而是用身体和被告人形成和奸,这样才能够形成被害人承诺....
只要是涉及人的生命和重大健康,也就是说做成轻伤之上的后果的,就不能对其进行被害人承诺,而且除了针对人的犯罪之外,其他犯罪是不能够被害人承诺的,如对国家,对环境等.....
被害人成立的要件:承诺主体有行为能力,对承诺的事实有清晰的认识,对承诺的后果有了解,承诺的后果不能够超出法律监管的层面
论文还是自己写比较好,要不上中国知网那里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