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适用一审程序,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鉴定的。
但“认为罪证据不足”不是申请再鉴定的理由。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开庭前书面申请或在法庭上口头提出都可以,但申请的理由必须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可惜,实践中法官经常不会采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