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债有责任偿还吗?

2025-03-10 15: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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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首先由于房屋是您母亲的,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发生抵押权,所以您前夫是无法办理登记的,所以债务不会牵扯到房子和您母亲;
法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其次,2010年12月份的债务跟您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是您前夫婚前的个人债务,但是对于2011年11月的债务由于是您婚后的债务,若是您不能证明是您前夫的个人债务,则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需要您承担连带责任,但您偿还后可以向前夫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个规定不仅适用于离婚时债务的处理,也适用于非离婚时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是有权向您索要第二笔债务的,您现在可以做的就是尽快与您前夫协商,让其还清债务,这样比较稳妥,或者与债权人协商,让其找您前夫,毕竟您也没有偿还能力!

回答2:

回答3:

欠债时,还不是前夫,是夫妻。按婚姻法,夫妻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利向另一方追偿。

第一个借条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和你没关系,不用管。第二个借条,借款人有理由起诉。

虽然没有明说,但是,债务是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限额的。如果你名下什么都没有,是无法承担的。

而且,拿别人的房产证借款,是非法的,这个担保义务不必承担,不必承担拍卖房产还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