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31年,当奥地利和德国签订了一份自由关税同盟协议时,一场关于独立的意义和性质的辩论随之而起。根据1919年奥地利和平协定的条款,奥地利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外国干涉和控制的独立性。
便出现的意义和独立性质当奥地利和德国提出的在1931年建立关税同盟的自由辩论。根据奥地利1919年和平条约的规定,有义务维护了自身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外国干涉和控制的独立性。创建奥的建议,德国的关税同盟被视为由国际联盟作为损害了奥地利,这违反了和平条约的规定的独立性。在关于德奥关税同盟的情况(1931年)的国际司法(常设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裁决认为它违反了和平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