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未能完成销售任务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销售岗位的员工未能按照单位规定完成销售任务的,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现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是公司的销售任务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所谓合法主要是程序上的,它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一部分,要经过一系列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才能生效,而且还必须合理,如果严重超过劳动定额标准的话,也存在一定问题;
其次,销售岗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就是试用期的问题。试用期是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变更,而且也不能违法法律关于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即使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单位要解除合同也必须要符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条件,同时还要按照“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程序解除合同。单位如没有履行上述行为,那解除合同就违法。
第39条规定的是过失性辞退,第40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偿金。从你说的情况看,未完成销售任务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最多算作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认定为无过失性辞退,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应该视作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