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退休工资卡是合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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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法院不可以强制冻结退休工资卡。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我们可以通过下述例子来谈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有一名退休职工。自有厂里分配房一套。丈夫97年因车祸去世。因3个女儿已成家,且经济条件都不好,所以将自有住房交由中介出租以补贴家用。 2006年11月18日此人委托钟点工周某打扫房屋。把工钱及钥匙都交给她,后来周某做清洁过程中把厨房煤气灶进气软管弄裂(后称当时还闻到异味),并不通知任何人就锁门离开。最后因楼上各住户闻到煤气味,在众人的坚持下,周某才开门和其他两个邻居一起进房。由于其中一名男同志处置不当,3次打煤气灶的点火装置,终于酿成煤气爆炸事故。造成周某和其他两名邻居不同程度烧伤,此人也因此损失了3万多元。 后经江汉区级法院审理后判决:1.此人赔偿周某63075.08元。 2,煤气公司赔偿31537.54元。 煤气公司不服,上诉至中法。但此人因经济和身体原因,无力应诉。具体庭审情况和最后判决情况也没人通知此人。但银行告知此人的社保工资卡被法院冻结。 此人想咨询律师,作为此人的唯一收入来源,法院能否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就冻结。就算合法冻结,此人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应该找哪里申诉。 律师的回答是: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留下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你可以对此向法院提出异议!
没有规定不可以冻结退休金。
不过可以申请每月领取最低收入,法院不同意就反诉吧。
你与乙方因为债权债务的关系打过官司的话,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判决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