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企业发生建安行为,是营业税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任何关系。
你的情况是,A公司总包了一个项目,其中分包了100万给你公司,你公司又分包了70万给B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作为总包方,是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且只能代扣你公司的营业税费;因为税法不支持三包,只能到二包为止。因此B企业需自行缴纳70万的税费,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重复缴税的问题,国家受益,企业受损。这些都需要企业财务在合同签订时作纳税策划才可以或许避免。
A公司在地税代开建设单位发票时需凭与你公司的分包合同来代扣代缴你公司税费并开具你公司的100万发票用来抵减它的营业额;总额减100万才是A公司应纳税费的基数。即A公司开给建设单位的发票额减去你公司的100万发票额才是它的营业税费计提基数,而你公司的营业税费计提基数是100万。B企业不在代扣代缴序列内,只能重复缴税。你公司只能用B公司的建安发票做工程成本使用。
你公司从A公司承包一个项目,造价100万,你公司应交建安营业税为100万的3%,而你公司又将此项目分包给B公司,造价70万,你应该代扣缴B公司工程造价70万元的3%的营业税,B替你公司支付给A的建安营业税,处理如下:
按与A的承包合同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99万
预付帐款--B公司 2.31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及城建、附加 0.99万
应交税费-代扣营业及城建、附加 2.31万
B替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 ---- 0.99万
应交税费----- 2.31万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3.3万
明确的说建安税本身无抵扣一说,只是存在总包与分包时,总包方可以扣除分包的部分差额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
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
额不得扣除。
因此,B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给贵公司金额70万元。贵公司开具建筑业
统一发票给A公司100万元,贵公司缴税是应税营业额的确定100-70=30万元。
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取得收入100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接受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7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
贷:工程施工70
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70×3%=0.9万元,假定城建税税率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063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027
你只要按(100-70)的差额纳税即可,开票时按全额100W开票给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