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权查扣车辆吗?

2025-03-12 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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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派出所的民警是否有权查车、扣车?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交通违法车辆,派出所一般无权查扣
      警种的分类较为复杂,单以公安机关的警察为例,分为治安警察、户籍警察、交警、巡警、禁毒警察等10几类。如果再算上司法机关、国安机关的各类警种,警种类别更多。

      以派出所为例,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警种以户籍警、治安警察为主,主要负责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
      警种不同则职责不同,这一点在《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中也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说白了,超越职责范围的执法是无效的,比如户籍警无权处理刑事案件,缉毒警无权管理户口。
      对于查处、查扣交通违法车辆,其职责在交通警察一方,即交警才是处置交通违法车辆的主,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这一条说的就很明确了,既限定了处置交通违法车辆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也限定了执法区域是“本行政区域内”,跨区执法也是无效的。

      因此,从这一规定来看,派出所的户籍警、治安警察等是无权查处、扣押交通违法车辆的,已经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
      当然,特殊情况下,对于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派出所有些警察也可以查处、扣押,因为并非所有派出所的民警都是户籍警、治安警察,有些派出所设有“交巡队”,即交警和巡逻警察合并设立,目的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他们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只要警种属于“交警”,那么即便是设立在派出所,也有权查处查扣交通违法车辆。
      总之,对于交通违法车辆,派出所一般情况下无权查扣,因为大多数派出所民警并非“交警”,而是负责户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户籍警、治安警;但如果派出所有“交巡队”,“交巡队”中的交警是可以查扣交通违法车辆的。
      说得再直白一点,派出所一般管“人”,交警才是管“车”的主体,各司其职、互不逾越。

第二,对于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车辆,派出所有权查扣
      上文我们说交警才是“管车”的主体,其他警种无权查扣交通违法车辆。但这也仅限于车辆仅涉嫌交通违法,倘若车辆或者车主牵扯到其他违法、犯罪或民事纠纷,则派出所或其他警种是有权查扣车辆的。
      举几个例子来讲:
      比如一些治安案件中,车辆是涉案物品,那么出于侦查和证据固定的需要,派出所是可以依法扣押车辆的。
      《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够依法执行拘捕、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这里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当然就包括派出所的民警。
      同样的道理,如果车辆涉嫌刑事案件,比如用于搭载犯罪分子、用于运输转移受害人,那么负责案件侦破的刑警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查扣,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中有明确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再比如,有些“老赖”名下有豪车,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裁决,那么法院执行局的司法警察也可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车辆进行扣押。同样,对于已经被查封的车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交出,司法警察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扣押。

写在最后:
      综上,对于车辆的扣押权属于哪个警种,关键看车辆或驾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
      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是行使职权的主体,派出所无权扣押仅仅涉嫌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
      对于涉嫌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的车辆,车辆在其中的属性是“涉案车辆”,那么负责案件的警种就有权查扣车辆。
      各警种之间分工不同、职权范围不同,相互协作又不可逾越,不同违法行为下的车辆由不同的警种进行查扣。